郭红梅等27人:
经核查,你未按《责令退回决定书》于规定期限内退还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你催告履行,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详情见附件。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无正当理由的,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账户名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200053309014431632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运河迎宾支行
附言:退回 (参保人姓名)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10-69516178
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4号楼4层4003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