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扬州某服务公司员工,自2020年入职以来,该公司长期未与陈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亦未缴纳保险。经陈某多次主张权益无果后,于2023年7月离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最终裁决该公司需一次性支付陈某工资3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正常经营且系涉民生企业,考虑到立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或将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法院预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文书,严明告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不利后果,同时给予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宽限期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收到警示书后,为避免因执行措施导致经营困难,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法院,当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信誉亦未受到影响,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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