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09   文章来源:区信用办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八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条(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条(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条(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条(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条(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条(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二(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一(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2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一(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2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一(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2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一((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2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一((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2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一(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3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八十二条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
3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3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4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三)从事营利活动;,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5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6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6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6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6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6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6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法人、其他组织
6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人、其他组织
6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6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6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7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7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7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7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其他组织
7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一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
7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
7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
7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7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7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二,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8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9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人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0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1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一(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法人
11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一(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法人
11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一(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法人
11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一(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法人
11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费单位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二十二(一)转让、转借或者涂改收费收据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1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二十二(二)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收据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1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费单位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二十二(三)瞒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1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费单位不按照财务规定上缴或者使用收费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二十二((四)不按照财务规定上缴或者使用收费款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1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费单位非法制作、销售收费收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二十三非法制作、销售《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收据,情节较轻的,由物价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没收其非法制作、销售的《收费许可证》或者收费收据和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11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和区、县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
12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二十五(一)(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2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监督对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二十五(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2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监督对象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二十五(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2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2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2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2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2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2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2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3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一条一(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其他组织
13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二(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3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二(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3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3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二((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
13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一(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人、其他组织
13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一(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人、其他组织
13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一((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人、其他组织
13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一(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人、其他组织
13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一((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人、其他组织
14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五十五条一(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人、其他组织
14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条一(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条一(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条一(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条一(四)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条一(五)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三条一(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4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条(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条(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条(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条(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条(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五条(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5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六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六条(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六条(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六条(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六条(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6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七条(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九条一(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九条一(二)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九条一(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九条一(四)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九条一(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7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二条(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8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二条(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8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二条(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8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二条(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8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三条一(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8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三条一(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8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三条一(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8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8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8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8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19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三条一(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三条一(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三条一(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一(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条一(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条一(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19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条一(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条一(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条一(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政府还贷路)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五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20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残疾人就业条例》二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法人、其他组织
20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十三(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十三(二)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十三(三)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0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十三(四)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一(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十三(五)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十三((六)未依照规定将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   条一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一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一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一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 条一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 条一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在单位和个人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一  (七)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1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一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六(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十条二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六(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2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条一(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五十三,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其他组织
23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除公司以外)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零三,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3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3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3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二)私设会计账簿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4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4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4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4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4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5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5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5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5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三,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自然人
26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二条一(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三条一、二,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三条一、二,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三条一、二,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自然人
26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四条一、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四条一、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6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四条一、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自然人
26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7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人、自然人
27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7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7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7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7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7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7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7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十九条一(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7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四十条二,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人
28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四十条二,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人、自然人
28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8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8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为按照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8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未按照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8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8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8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未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8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未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8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将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9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未将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9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列支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9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企业未依法列支为职工支付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9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承担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属于个人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9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承担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属于个人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9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本通则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9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通则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9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29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非公司制企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29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0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0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向取得企业股权的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分配利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0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依法向取得企业股权的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分配利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0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分配利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0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依法向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分配利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0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进行重组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继续采取以划拨方式处理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0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进行重组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继续采取以划拨方式处理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0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0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0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采取出让方式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1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采取出让方式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1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采取租赁方式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12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采取租赁方式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13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已占用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14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企业进行重组时违法处理已占用的国有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15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316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二(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自然人
317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三(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法人
318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三(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法人、自然人
319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要求修正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三(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法人
320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要求修正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七十三(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法人、自然人
321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零一,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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