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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一封来自“上级”的邮件,可能会让你丢掉工作!

时间:2023-09-13 10:21:32   来源:区经济信息化局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可谓是越来越严峻,诈骗方式花样繁多,“杀猪盘”“杀鱼盘”“杀鸟盘”“杀羊盘”等骗局数不胜数,着实让人防不胜防。受骗者深受其害,轻则损失部分财物,重则沦为诈骗帮凶。就职于A公司的小杨就轻信了诈骗分子冒充上级领导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最终致使自己丢掉了工作。

  很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通知,或者是布置工作任务。小杨却轻信了诈骗分子冒充上级领导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最终丢掉了工作。北京西城法院今天披露此案,提示大家警惕这种诈骗方式。

  “总经办”邮件要求员工建QQ群

  小杨在一家公司做商务助理,有一天收到一封显示为“总经办”,也就是总经理办公室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安排小杨组建QQ群并且要求将群设置为允许任何人加入。同时,小杨也收到了邮箱系统发送的“此邮件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请勿轻信”的提示。可小杨对邮箱提示不以为然,认为邮件是公司张经理发给自己的,并按照要求建立了QQ群。

  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邸少鹏:

  小杨说,建QQ群之后,“张经理”指使他把公司的财务人员拉进群,并向财务人员索要公司账户余额信息。财务人员把公司账户余额仅剩2万多元的截图发到QQ群之后,“张经理”又谎称自己在开会,没法儿操作转账,要求财务人员向他个人账户转账,第二天再把这个钱转回到公司账户。结果转钱之后,“张经理”就“失联”了,小杨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但是为时已晚。案发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受骗款项到现在都没有追回来。

  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第二天,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真正的张经理宣布立即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还向小杨作出扣除当月工资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处罚。就这么丢了工作,小杨心有不甘。他起诉到了法院。

  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 邓旋:

  小杨认为向诈骗分子转账的款项不是他工作职责涉及的购销业务款,自己也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没有给员工进行过岗前培训和反诈培训,也没有细化岗位职责,自己是没有越权行为的。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应当支付赔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的。

  小杨供职的公司认为,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无视邮件警示并听从诈骗分子安排拉公司财务人员进群,过问公司财务状况并催促付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而且要求扣发他当月工资以弥补损失。

  法院认定建群员工严重失职

  邓旋: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小杨与公司的张经理、财务人员平时在一个办公场所工作,他在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组建工作群并出现可疑事项后也没有进一步地仔细核查,并且超越工作权限过问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尽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审慎义务,已经属于严重失职行为,构成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小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最终是不予支持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此案中,法院审查证据发现,被告公司规章制度里、双方的劳动合同里,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均未作约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而被告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所以公司以小杨的当月工资抵扣损失是没有依据的。

  另据了解,这家公司后来申请仲裁,要求小杨赔偿经济损失,获得部分支持,小杨不服,再次提起了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重视防诈警示信息

  不做超越权限的事

  工作中收到用人单位的邮件,很多劳动者习以为常。

  邓旋:

  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运营管理、经营业务等活动,依职责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超出权利范围、未尽相关义务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的。对于劳动者因失职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邸少鹏:

  越是习以为常的事,越要重视反常的情况。比如邮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畴,邮箱系统发出了警示信息,特别是涉及财务、转账等信息的内容,要反复核实。擦亮眼睛,只要有怀疑,一定要及时汇报上级并且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切记不要做超越权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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