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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商发〔2026〕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6年10月19日-11月7日,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申报单位应在本地依法合规经营、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稳定、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和促进作用。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申报项目已获中央、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单位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并根据申报条款要求提交附加申报材料。基础申报材料包括:
1.基础申报表(附件1);
2.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
3.申报单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证明等);
4.申报单位近2年完税凭证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下载)。
登录北京市政府官网政策兑现专区(https://zhengce.beijing.gov.cn),按要求注册或登录单位账号,结合申报项目具体要求,于申报期内上传并提交电子版材料(签字盖章扫描件;申报表类同时提交可编辑版本)进行线上申报。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报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近2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的;被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三)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文件由通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附件一:《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年度申报指南.docx
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局
2026年10月19日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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