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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
拟对公民罚款超过1万元的,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10万元的,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按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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