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2-12-09   文章来源:区信用办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32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六十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二十六二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五十四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六十四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进行处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二十九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十五一一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四十三二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五十九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六十二二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十四二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八一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八一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八一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十五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十五一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六十三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电营业机构拒绝供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十六一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六十四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二十九一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六十四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2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三十二一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六十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一五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一二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一六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一三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一四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三十一一一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七十一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二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三一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三一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三一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三一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三一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二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二)向导线抛掷物体;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十四一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一一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一二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一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八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干伏安)   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五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一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三一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二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八一五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四一四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3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的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九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六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九二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二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三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二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五一三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擅自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三二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三一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一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十五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四一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一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4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五一二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四十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七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四一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八一四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四一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八一一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五一一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四一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八一三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四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二十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十八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三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一五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九一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五十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三十一一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5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七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二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七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二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一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一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北京市绿化条例》七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一一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四二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一二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一三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六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一四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一五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四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6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三二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三一二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三一一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三一三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四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一一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装饰物品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一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二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堆物堆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一五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二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一五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二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摆放物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一五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二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高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一五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六二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二十七一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或未及时维修、更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一一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一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四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五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7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五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举办单位未按规定举办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五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三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五五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的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的物品予以清除。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六二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六三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且逾期未改正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八一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八二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八一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八二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保持户外广告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存在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等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九一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九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九一二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三十九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未按要求进行设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一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8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一一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一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禁止规定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一二禁止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重要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一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三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三二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一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二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五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管护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六二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开、闭照夜景照明和路灯明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六二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四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十一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三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七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二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二)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时。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00时至19∶00时(夏季21∶00)。遇有特殊天气和重大活动期间,清扫和保洁时间可适当延长。《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五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一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一)每日清扫作业时间为21∶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7∶30时,下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七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39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或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八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未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八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八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日产日清或对需要回填的土方未进行苫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八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或其他临时建筑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八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或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或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四十九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七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十一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未保持绿地整洁或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或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七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由作业单位随时清扫保洁,并在12小时内清运干净。《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十一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二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二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未保持场所整洁,或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二二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二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乱堆乱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三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0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焚烧废旧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三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未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污染周围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三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一一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一一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一二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垃圾或焚烧树叶、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一三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五一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或窗外搭建鸽舍或饲养鸽子未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五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八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八五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或未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乱堆乱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八三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八五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一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二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七一三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1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未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未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即施工或者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八四城镇地区内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八五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未单独堆放或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随意倾倒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九一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九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或个人未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九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九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九三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九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取得市政管理部门合法的准运证件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一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二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沿途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二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的密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牢固、无破损、无渗漏。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将厕所粪便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贮(化)粪池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一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未按规定清掏(运输)粪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二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2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随意倾倒粪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二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三三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一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设置餐厨垃圾收集、贮存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二城镇地区内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设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要求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或其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设施不符合相应标准或清运单位未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地点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三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清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地点处理。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其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四四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清除,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六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六十八二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环卫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三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损毁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一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一三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一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一三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3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一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七十一三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三一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十九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三一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十九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明确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三一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十九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三一五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五十九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四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提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办理生活垃圾排放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三十四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的承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单独收集餐厨垃圾或未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集中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三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四一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三三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四三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4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化验室或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监测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三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或未按要求传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检测数据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四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六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参观、宣传设施并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七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个人或单位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二十八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三十七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携犬人未立即清除户外犬粪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十七一六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三十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六一六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十一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八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随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弃物弃料和围挡清除干净。《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十一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五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七一一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和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八一一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七一二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5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三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七一四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一一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十七一五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车轮带泥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三一六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五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五)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三一八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四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四)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三一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一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三一四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一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三一八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四一六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二)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或者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未使用不渗漏容器,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地区内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四一五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五)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七一三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三)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在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三一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三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六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6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各单位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三一一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三一二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三一三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乱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八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五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五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二十七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四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十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四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禁止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十八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标语宣传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或者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管护宣传设施或者标语宣传品的,无法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无法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十五一设置宣传设施的,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牢固和正常使用;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宣传设施不安全、不牢固,标语宣传品破损、残缺、不整洁美观,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撤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十五二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标语宣传品。《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宣传设施不安全、不牢固,标语宣传品破损、残缺、不整洁美观,设置期限届满或者节日、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撤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与长城风貌不协调的标志标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十二二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其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与长城风貌相协调。《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十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拆除或者更换,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九一设置架空线应当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点、路由、长度、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九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架空线不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清除架空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九二申请延续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架空线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清除架空线。《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九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设置架空线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清除架空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未按要求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一一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7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发现架空线存在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情况未立及时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一四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四)发现架空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发现擅自搭挂的线缆,未按要求清除或者报告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一六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未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一五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未按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要求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十三二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应当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二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一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一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一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二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二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二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8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八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七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五一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五一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二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一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三十八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十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三十九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十六四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十七二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49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五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一一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垃圾清扫、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维护和垃圾运输车辆的密闭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一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一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一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一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五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部履行规定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八一八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五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二十一一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擅自停业、歇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三十五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九二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三十一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污损、张贴广告、擅自架设线缆、拆除或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十八一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十八一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十八一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十八一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十八一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二十八一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三十二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二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0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三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四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五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六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四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五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一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五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1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四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位置、面积、占用期限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三十六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七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一一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移动城市道路设施或者设置障碍物;《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一七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一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二十一四禁止下列行为:(四)利用城市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范围以外的井盖管理单位未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进行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九一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建立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一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范围以外的井盖管理单位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井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九二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一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范围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井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一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范围以外井盖管理单位的检查、养护、维修等井盖作业未采取设置护栏、标识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二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一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范围以外井盖管理单位井盖作业完毕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二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十一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2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五一一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五一二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五一三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五一四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五一五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五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关于燃气发展计划、气源、燃气设施、经营方案等方面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五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一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二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三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四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五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六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七一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一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一八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3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五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一一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三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四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五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七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或未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逾期不改正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一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4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爆破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三二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三二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三二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八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六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六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七三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行为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七三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中关于规划、气源、消防、人员、安全评价体系、气瓶档案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燃气供应企业经营燃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许可评价时,发现燃气供应企业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一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5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摔、砸、滚动、倒置气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二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二)摔、砸、滚动、倒置气瓶;《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三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三)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四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   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五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五)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六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七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存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八一八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八)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供应企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一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供应企业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四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一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6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二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作业;《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三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四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堆放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进行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五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涂改、覆盖、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三十二一六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从事其他危害地下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五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未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北京市消防条例》二十八一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四)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北京市消防条例》八十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运营中未遵守操作规程或未设专人监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八一四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运营中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九一一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运营中为其他容器充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九一二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二)为其他容器充气;《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运营中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九一三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7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运营中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九一四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加气站运营中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九一五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加气站内修车、洗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九一六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六)在站内修车、洗车。《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十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一一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一二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一三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一四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一五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在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三一一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一一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供热前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相关公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三一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一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五一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二一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五一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二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十五二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二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8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住宅用户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一一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三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住宅用户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一一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三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三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二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三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接入供热管网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四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五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六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七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八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59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二十四一九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三十五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供热计量装置或调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三十三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能耗计量设施等。《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供热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验收交付后,不实施供热计量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三十五一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一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一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十九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一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会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十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一一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职业技能岗位正式》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一一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二十四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八一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三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0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四一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十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三十四一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未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一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对围挡进行维护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一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二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除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外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二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将土方集中堆放或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二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未停止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四)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车辆清洗处及搅拌机前台应当设置沉淀池,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应当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并达标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以及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1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的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带泥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清洗处未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按照本市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行驶;车辆清洗处应当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的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及进出口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七)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一一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市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七)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除工业企业外,对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未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四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二十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二一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除工业企业外,未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有效覆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二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二十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一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二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2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三十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二十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二十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应当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消纳和运输按照本市有关垃圾管理的规定处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三十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未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二十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二十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四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放油料未采取防止泄漏或防止污染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四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四)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三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拆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二十三一三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三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二十二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九十一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二十三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急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六十一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六十一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3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六十一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六十一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一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依法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未密闭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二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三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依法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燃煤电厂贮灰场、垃圾填埋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或者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二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八十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燃煤电厂贮灰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或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十六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三十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中考、高考期间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十七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三十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十八二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四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公告相关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十九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五二禁止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七一三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三)在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首都文明景区(点)和宾馆饭店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损毁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一二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4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一三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一四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绿地内用火、烧烤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一五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实施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一六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或未按名木古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五一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在路侧街面公共区域,对未依法办理停车场工商登记而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二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十三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二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一三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三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一四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三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一六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三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5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一七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三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一八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三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未遵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一九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三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中心城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一二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十七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三十七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对公众开放,或者单位和个人侵占、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其挪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九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按规范设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三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四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一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二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二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一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三十二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一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一三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建立或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一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三一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三十二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拒绝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一三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十一一五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三一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三十二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6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非法运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八一一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一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八一二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八一四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八一三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流动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十三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人力三轮车等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十三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五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十二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二十三一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六十六一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六十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七十一城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一百零二一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十五二本市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经营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登记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五十八一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未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十五一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五十九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卫生设备、设施等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十五三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五十九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采取整改措施以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许证或者取消登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规定向所在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十六一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一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7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未按规定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二十五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二十五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查验保存与食品安全有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二十五二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二十五三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货主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未按要求设立专区、专柜,防尘遮盖、提供专业工具等经营散装食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二十七一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一四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四)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经营散装食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运输和处理餐厨垃圾或自建复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一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或者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六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业,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未按规定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和温控装置贮存、运输、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三贮存、运输、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有关设备设施或者装置发生故障后,应当对受到影响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未因故障发生品质变化。《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贮存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运输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四一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八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四一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八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四一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八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8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四一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八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三十四一五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六十八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八十二一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九二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二十一二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九十六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八三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八十一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七一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七十二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七十二二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七一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七十一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六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五二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五一一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六十九五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五一二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六十九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69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二十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九十八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七十二一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七一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五一一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六十九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七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九一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七十二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一百一十七一三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九十八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北京市绿化条例》七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占用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按照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在居住区及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二十五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七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的,责令限期交回,并处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一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一一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0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一三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擅自采摘果实;《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五二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行为建设用地。《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一五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五)擅自移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园内游人游览公园时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公园条例》五十六一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公园条例》四十六一三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一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一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公园内游人在游览公园时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公园条例》五十六一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公园条例》四十六一二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二十七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绿化,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临时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对受害或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治理、复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八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一二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者绿地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绿化条例》四十六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八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一一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县是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一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一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1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管护单位未按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四十一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管护单位未按照养护规范进行养护并做好防火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树木死亡、绿化设施损毁、景区风貌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七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借用古树名木树干做支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一二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或未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的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五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八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一三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一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一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砍伐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九一四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九一一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九一二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九一三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北京市绿化条例》七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园内游人在游览公园时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公园条例》五十六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公园条例》四十六一一游人游览公园禁止下列行为:(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一四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九一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倍至2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2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面积处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3至5倍的罚款。《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七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十二一六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六)砍伐;《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二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一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未进行分类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一一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一一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致使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排放未达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四十七一二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六十五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移植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绿化条例》六十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北京市绿化条例》五十八一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或者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十四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7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一一经营性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经营前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具体备案材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一三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8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时限(或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二一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二二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或者未如实报送停车设施设置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39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停车场未按规定24小时开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三十二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停车设施,应当24小时开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0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四二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四三违反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设施未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或者未与所在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对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1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三十三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将停车设施改作他用。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三十三四违反第一款规定,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2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六二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二十六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并统一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3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或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或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或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五十九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版)一百零八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干洗、汽修等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4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八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八一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5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746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未按规范设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一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三十二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一一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二十二一三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全部职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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