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通州区司法局编制的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通州区政务门户网站“通州信息网”(http://www.bjtzh.gov.cn/)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通州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路5号;邮编:101100;联系电话:010-69556549;电子邮箱:bangongshi_sfj@163.com)。
一、概述
2018年,我局严格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北京市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我局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18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我局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区政务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了通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情况
通州区司法局主要通过由区信息中心建设的通州区政务门户网站“通州信息网”开专栏进行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7%;业务动态类信息43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3%。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除了在通州区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外,还借助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局里专门设立了电子屏幕、便民手册、信息公开栏,16个司法所都设有专门的民众索取箱,方便群众查阅政府信息。同时,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进行全方位报道,通过“法治通州”微信公众号和政务微博进行政府信息推送,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局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我局新建1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并公布公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本局申请总数为1件。
(二)答复情况
我单位于2018年6月6日收到公民李雪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李雪要求获取通州区司法局机构职责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于2018年6月11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公民李雪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我局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我局共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二)行政诉讼
我局共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通州区司法局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但尚存在以下不足: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仍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队伍建设需要不断强化;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2019年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各科室的信息公开边界,夯实责任,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不断提高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水平。三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效。提高信息公开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治通州”微信公众号和政务微博等信息公开渠道,创新平台建设。此外,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开展。
附表:通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8年度)
通州区司法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
通州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2018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4 |
(二)重点领域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 |
其中: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数 |
条 |
2 |
主动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数 |
条 |
1 |
主动公开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等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数 |
条 |
0 |
主动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数 |
条 |
0 |
(三)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2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7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1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1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