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畜禽养殖、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电池、锅炉等 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6 文章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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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等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1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 1030.2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 971-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 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018) 》等行业技术规范(见附件2-9),即日起,我市对畜禽养殖、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电池、锅炉等行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畜禽养殖、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电池、锅炉等行业,具体详见《2019年北京市第一批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明细表》(见附件1)。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业,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和执行日期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1912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

20201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2019年北京市第一批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明细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HJ1030.1-2019)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HJ1030.2-2019)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1028-2019)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1027-2019)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HJ971-2018)

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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