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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北京市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本区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区收入支出形势,参与制定本区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区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本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研究拟订区与街道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区级政府预决算公开。
(三)按分工负责本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本区国库业务及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五)拟订本区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本区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定编等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本区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落实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预算评审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本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依法依规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区的贷款业务。对本区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本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的管理。
(十)负责管理本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完善本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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