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机关应诉规则的通知

分享:
字号:        
(通政办发〔202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行政机关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行政机关应诉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主体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民事诉讼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应诉,是指行政或民事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进行答辩、出庭应诉、配合案件调查、提起上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活动。

本规则所称应诉机关,是指诉讼案件中,法院确定的诉讼主体。

本规则所称应诉承办机关,是指诉讼案件中,承担答辩、出庭应诉、配合案件调查、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等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办理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工作,并指导监督全区各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机关,具体负责应诉相关工作。

第二章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程序  

第五条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司法局按照以下原则指定应诉承办机关:

(一)因行政复议事项引起的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区司法局为应诉承办机关,具体实施部门协调配合,根据区司法局要求,参加或代理案件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二)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具体实施部门为应诉承办机关;

(三)多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机关,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四)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承担相应职责的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机关。

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应诉文书的接收和转办、答复、答辩材料的盖章工作。区司法局在收到法院送达或区政府办转送的应诉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向应诉承办机关出具办理函,并转送案件材料。

第七条应诉承办机关在收到办理函和案件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确定主管领导及案件代理人,并在2日内将联系人信息报送区司法局;

(二)撰写答辩状、提交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并在5日内将上述应诉材料报区司法局。

(三)案件涉及重大敏感事项、涉案标的较大,或确有违法和不当,可能存在败诉风险的,应诉承办机关应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区司法局对应诉材料进行审核,将答辩状报区政府审定,加盖区政府印章后,由应诉承办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法院。

第九条应诉承办机关应委托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案件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应诉。

案件代理人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依据,积极参加案件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应诉活动。应诉承办机关应主动向区司法局报告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引发的共同被告案件,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司法局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引发的共同被告案件,应诉承办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司法局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应诉承办机关应当在裁判文书签收之日起3日内向区司法局报告。案件败诉的应在5日内将案件情况、法院判决结果、相关建议、整改措施、上诉意见等形成案件分析报告报司法局,经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区政府决定上诉的,应诉承办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共同被告案件,区政府决定上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一并提起上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拟提起上诉的,应当事先与区司法局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将上诉意见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上诉。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区司法局对生效裁判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督促。

区司法局可以就法院生效裁判的履行情况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法院向区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向区政府发送的检察建议书,由区司法局及时将建议书转承办机关,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区司法局审核,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盖章后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

第三章以其他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签收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严格按照法院规定时限提交答辩状,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行政机关应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案件接收机制,收到复议诉讼案件后,应及时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委托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案件代理人,不得仅委托律师应诉。

案件代理人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依据,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加案件审理,协助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应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及行政应诉案件出庭应诉各一次。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出庭准备,熟悉案情,并在庭审中就案件背景情况、政策依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行政赔偿有关事项等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做出是否上诉决定,并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二审参考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等判决。

对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区司法局报告。

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区司法局法制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就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每半年形成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总量数据、法院判决情况、典型案例分析、败诉案件分析、执行生效裁判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季度将辖区范围内(包括村委会)的败诉案件情况、原因分析及败诉判决向区司法局报告,区司法局定期将败诉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区司法局定期召开全区败诉案件分析研讨会,对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研讨。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败诉案件及典型、重大、敏感类案件,在败诉案件分析研讨会上进行评析。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机关针对社会关注度高、行政争议较为突出、涉及民生领域等重大敏感类问题,有可能引发复议诉讼的案件的,应加强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应诉保障工作,安排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组织办理应诉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联络员机制。形成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具体负责本单位与区法院、区司法局有关工作的沟通协调,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区司法局与法院、各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应诉重大疑难或者普遍性问题。

区司法局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人员、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应诉能力。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各单位应诉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将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诉能力建设情况、落实司法建议及法制建议等情况纳入年度全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加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机关应诉规则的通知

相关解读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