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19〕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群租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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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群租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对违法群租行为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群租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及时消除出租房屋突出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副中心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区住房租赁管理水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经研究,制定如下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一、违法群租房概念

在通州区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居民住宅楼中的合法居住性质房屋,违反以下规定的均视为违法群租房:

(一)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

(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居住面积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

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房屋和非居住类改居住性质房屋可参照上述标准认定和处理,违法建设、地下空间、民防工程等涉及违法群租行为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联合惩戒对象

从事和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经营企业和其他类企业)和个人(二房东、产权人)。

三、联合惩戒工作流程

(一)首次发现,进行自拆自改

1.对首次发现并认定的违法群租房,由属地告知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责令其限期7日内改正。在此基础上,属地要将违法群租房的地址,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名称、个人信息记入台账,永久保存,并上传至乡镇、街道综治信息平台,由区级综治信息平台汇总后提供各职能部门共享。在整改完成前,由区住建部门限制该套房屋网签,由规自部门限制该套房屋交易和抵押。

2.对逾期不改的,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处理,住建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对企业最低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进行处罚;对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个人,公安机关可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责令改正,视情节最低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对按期整改的,由属地在台账中注记按期整改完成信息、发生频次。

(二)再次发现,实施联合惩戒

对拒不配合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或再次发现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或造成较坏社会影响,或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由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措施详见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三)多次发现,纳入诚信“黑名单”

参考属地和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意见,由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将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等严重失信主体的名单,报送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区经信部门在信用通州网站有选择地对外发布,同时,推送信用北京和信用中国(具体措施详见本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联合惩戒措施和实施部门

(一)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部门:通州公安分局

(二)将违法群租房信息注记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

实施部门:市规自委通州分局

(三)对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该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受限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企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发现同一个行为主体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并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视为情节严重,由处罚部门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对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将其违法经营行为纳入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对符合直接判为D级信用等级条件的企业,一律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从严管理。

实施部门:区税务局

(五)对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若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理。对于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实施部门:区税务局

(六)如发现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存在欠税行为,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实施部门:区税务局

五、列入诚信“黑名单”实施惩戒

依据属地台账记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属地和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每月定期向区住建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意见,由区住建部门将企业和个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列入通州区诚信惩戒名单,报送区经信部门。区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实施联合惩戒。

(一)行政性惩戒。区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各联合惩戒单位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和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以及土地出(转)让和流转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惩戒。由区法院及区各有关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社会性惩戒。由相关行业协会、融媒体中心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区领导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依法打击违法群租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围绕违法群租行为利润空间大、违法成本低、易反弹的特点,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副中心标准,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规范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通过实施联合惩戒各项措施,使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得不偿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副中心社会安全稳定,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打击。各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要充分利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加强与属地的密切配合;住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以群众反应强烈的群租问题为重点,将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管控视线;住建和经信部门要及时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等严重失信主体纳入诚信“黑名单”并适时曝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业务覆盖广、工作触角多、信息掌握全的优势,在参与联合惩戒的同时,深挖“涉黑涉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

(三)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要以曝光典型案例为突破口,围绕企业经营行为受限、基本民生行为受限,集中曝光一批经营、参与违法群租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被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用反面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教育引导其它企业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在全区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强大震慑效果,有效促进我区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相关政策:解读:《(通政办发〔2019〕7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违法群租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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