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巩固农村“煤改气”村庄无煤化成果,确保“煤改气”项目长期稳定运行,经区政府研究,建立“煤改气”服务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现将《通州区农村地区“煤改气”自采暖用户冬季采暖气价补贴方案》《通州区农村地区“煤改气”用户自采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通州区农村“煤改气”村庄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资金补贴方案》《通州区农村“煤改气”非经营性公服设施项目资金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农村地区“煤改气”自采暖用户
冬季采暖气价补贴方案
为减轻我区农村“煤改气”用户采暖改造后用气费用负担,确保“煤改气”项目长期稳定运行,以便“煤改气”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发挥作用。在市、区现有政策基础上,按照“煤改气”与“煤改电”村民冬季取暖自付费用基本持平的原则,对“煤改气”用户冬季采暖气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如下:
一、补贴范围
本次农村“煤改气”补贴范围为在2017年通州农村地区整村进行“煤改气”的用户(外郎营村和小堡村2个试点村从2018-2019年采暖季起开始执行补贴)。
二、补贴时间
按照北京市取暖季时间段为准,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国家或北京市取暖起止时间有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一)采暖季用气量在820(含)立方米以下的部分,市级补贴0.38元/立方米(由市财政局依照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工作的通知》执行),在此基础上区级再补贴0.45元/立方米;用气量在820-1300(含)立方米的部分,区级补贴0.83元/立方米。
(二)用气量超过1300立方米的部分不予以补贴。
四、补贴方式
由燃气企业以等值气量方式补贴给农村“煤改气”用户。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7—2018年采暖季起实施。
六、其他
期间遇有市区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同时相应调整本区补贴标准。
本政策由区城管委负责解释。
农村地区“煤改气”用户自采暖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天然气自采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煤改气”用户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三条 区城管委是天然气自采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自采暖补贴”)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采暖补贴是指:市燃气集团供应农村地区“煤改气”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局安排。
第二章 自采暖补贴的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照《通州区农村地区“煤改气”自采暖用户冬季采暖气价补贴方案》执行。
第六条 补贴方式:自采暖补贴以燃气供应企业两次入户抄表数据测算出采暖用气量,按补贴标准计算核定补贴量后,燃气供应企业向居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城管委在“自采暖补贴”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自采暖补贴相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天然气分户采暖补贴标准,会商相关部门确定,报区政府批准。
(三)负责编制自采暖补贴项目预算。
(四)负责核定市燃气集团提交的补贴数据。
(五)负责与市燃气集团办理补贴结算。
第八条 区财政局在“自采暖补贴”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将自采暖补贴资金预算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审核区城管委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按专项资金管理办理拨付资金。
(三)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农委在“自采暖补贴”的主要职责:
区农委配合区城管委负责审核确认燃气企业申报数据。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在“自采暖补贴”的主要职责:
协助市燃气集团做好“自采暖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燃气安全宣传、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燃气集团在“自采暖补贴”的主要职责:
负责提供自采暖用户相关数据,经区城管委批复后,按照批复时间及时将供暖补贴下发至自采暖用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自采暖补贴根据项目特点,每年先清算上一采暖季的实际发生自采暖补贴尾款,次年对本采暖季自采暖补贴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自采暖补贴资金拨付:
(一)资金预拨
每年4月10日之前,市燃气集团向区城管委提交行文,申请预拨补贴。区城管委审核通过后,根据上一年采暖季实际补贴清算数据为基础,按不超过90%预付比例,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二)资金结算
1.市燃气集团需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上年至本年采暖季补贴清算,区城管委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核定报告。若因预算不足无法在当年完成清算的,尾款可在次年预拨时先行进行结算;若预拨款项大于清算金额,则多余部分充抵次年预拨款项。
2.区财政局收到区城管委提交的自采暖补贴资金支付申请后,根据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州区农村“煤改气”村庄
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资金补贴方案
为保证“煤改气”村庄平稳运行,确保农户用气安全,根据《关于研究农村地区“煤改气”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通政会〔2017〕229号),拟在“煤改气”村庄设立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队伍,开展入户巡查、巡检等相关工作,并由区财政对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进行每人每月定额补助。
一、补贴范围
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资金补贴范围包括9个乡镇103个村(包括小堡村和外郎营村两个试点村),涉及“煤改气”改造户数5.7万余户。
二、安全管理员(管护员)配置标准
考虑到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的专业性、特殊性及危险性,拟定按照500户以下村庄设置2名、500户以上村庄设置4名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经统计全区共需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约311名。
三、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补贴标准,全年12个月计算,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自行安排,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定额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各乡镇政府将安全管理员(管护员)队伍台账及补贴金额报送至区城管委,区城管委会同区农委联合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定拨付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补贴资金,并拨付给区城管委,由区城管委分拨至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专款专用。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城管委负责属地政府落实安全责任;拟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定期组织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的培训工作。
(二)区农委配合区城管委审核确认乡镇申报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补贴人数及资金。
(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安全管理员(管护员)定额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四)乡镇政府负责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队伍的招聘、管理、考核、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并设立专项台账,按照“煤改气”村庄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对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进行考核、聘用,组织安全管理员(管护员)队伍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六、监督管理
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截留补贴资金。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补贴时间
补贴发放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州区农村“煤改气”
非经营性公服设施项目资金补贴方案
根据2017年底前通州区全区无煤化目标,通州区2016-2017年度对7个乡镇101个村庄宅基地及村内非经营性公服设施实施“煤改气”工作。根据区政府专题会精神,现制定通州区农村“煤改气”项目非经营性公服设施“煤改气”资金补贴方案:
一、补贴范围
2017年通州区农村“煤改气”村庄村委会及非经营性村民公共活动场所进行“煤改气”改造所发生的户内管线及燃气设备安装工程费用。
因马驹桥镇的辛屯村和小周易村、潞城镇的大营村村级非经营性公服设施已使用清洁能源供暖,西集小灰店村和杜店村村委会计划“煤改电”,潞城镇小东各庄村村委会使用空调自采暖,以上6村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
区财政按竣工结算评审审定价格的80%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乡镇、村自行筹措。
三、拨付程序
区城管委根据区财政评审报告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区城管委,再由区城管委分拨至各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专款专用。
四、工作职责
(一)区城管委负责制定非经营性公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协调燃气企业做好供应保障。
(二)乡镇政府负责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公服设施“煤改气”工作,工程完工后组织编制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区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根据审定价格和补贴标准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乡镇政府报送非经营性公服设施竣工结算费用进行评审及区级补贴资金的拨付,监督资金使用。
相关解读:
解读:《(通政办发〔2018〕32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农村地区“煤改气”自采暖用户冬季采暖气价补贴方案、自采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村级燃气安全管理员(管护员)资金补贴方案、非经营性公服设施项目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