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财罚字〔2018〕第2号
当事人:北京通企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明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145号
通州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18年9月11日至9月12日对北京通企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了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据通企公司提供资料显示,2017年代理记账客户共计6户,通企公司与其中五户签订代理记账协议(根据协议2017年应收代理记账服务费共计18,000.00元),1户未签协议,代理记账收入均未在单位账面体现。
以上有财政检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涉案工作底稿、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以上做法违反了《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决定对你单位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