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日期:2018-06-13    来源:区旅游委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序号

职权名称

行政决定部门

职权类别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违法情形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1

对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2

对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18号

第六条第二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3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4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一百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5

对于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第一百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6

对于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7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五条一、二款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8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9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0

对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11

对于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一百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2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3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条第二款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15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16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18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条第一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9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0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1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二十五条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2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4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25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6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27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9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七 条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第六十二条(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30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1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32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33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八条一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35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36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3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3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40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41

对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一)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43

对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二)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44

对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五)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45

对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四)项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46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四条三款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7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48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旅办发[1997]153号

 

   第十三条一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本办法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49

对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18号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50

对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 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18号

   第八条(二)项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51

对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18号

    第八条(三)项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52

对领队人员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18号

  第八条(四)项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53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十二条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57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58

对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三条一款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60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三条二款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四十四条一、二款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四十四条三款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对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三十三条二款 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4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三十四条(五)项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5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三十四条(四)项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七)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6

对旅游区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五条 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7

对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六条 在旅游区(点)内或者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8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条第(一)项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9

对导游员向旅游者索要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条第(四) 项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0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条第(二)项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强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1

对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条第(四) 项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2

对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条第(五)项 导游员和旅游团队的其他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游者;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73

对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游览、餐饮等综合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导游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所使用的客运车辆应当取得旅游营运资质;并应当向旅游者公示旅游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74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消除。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75

对旅游区(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五十二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标志等;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旅游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76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8号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星级饭店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7

对星级饭店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8号

   第十一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星级饭店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8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8号

   第二十条一二款 星级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里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星级饭店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9

对星级饭店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8号

   第二十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星级饭店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0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81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82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83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84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85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86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十五条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7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三)边境旅游;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第一、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8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