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财罚字〔2017〕1号
当 事 人:北京市通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潞河中学北街1号
通州区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
现查明:你单位2016年9月20#记账凭证,以现金直接付编外人员8月工资(潞同行13人)39,498.37元。未按合同执行将工资支付给“北京潞同行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发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涉案票据资料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作为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