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财采购罚字(2016) 罚字1号
当事人: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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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采购办公室2016年7月以回复信访举报形式调查核实和2016年11月15日询问调查,认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以上事实,有通州区财政局关于人大附中通州校区等5所学校21项维修改造工程中标无效的认定书、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6年12月15日,你单位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以下几点申辩意见:一、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了开标时间,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直至开标过程结束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仅因为相差9小时不足20天的时间问题给予废标处理。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的附件《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第三条第5点规定,“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中无过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我局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在案证据、案件调查及询问笔录情况,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财采购文[2016]72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