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京卫医〔2019〕76号)的规定,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我委决定拟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20年4月30日届满的未申请延续校验及实际未营业的12家医疗机构予以注销,请12家机构在2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注销的,我委将于20日后主动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