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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租房屋登记,共筑副中心安全家园

时间:2025-08-06 13:56:33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切实维护通州区城市副中心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广大居民和租住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特此提醒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登记核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方便广大房屋出租人及时完成租住信息登记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您可以通过手机,登录“平安北京”或“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就能轻松完成信息登记。

房屋出租安全无小事,信息登记责任重如山,让我们每一位房屋出租人积极行动起来,从每一次规范的身份证件核验做起,从每一份及时准确的信息登记做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便捷的线上登记渠道,共同筑牢副中心社会治安的坚实防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通州”、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副中心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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