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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
2026年1月12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租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行政执法队员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了询问调查、采集证据,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单位处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邓某处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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