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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5年6月5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存有影像资料,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情况未如实记录,当天实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共有9名员工,培训教师为李某某和唐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为10名员工,培训教师为侯某某,涉及1人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人员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了询问调查、采集证据,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单位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典型意义】
这类行为看似是文书瑕疵,实则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其危害性在于:虚假记录掩盖了员工安全知识不足的真实情况,让未经充分培训的人员贸然上岗,会导致风险辨识能力缺失、违规操作频发,大大增加了事故概率。安全培训绝不能走过场,真实记录既是法律要求,更是保护企业免受更大风险的“防火墙”。企业必须立即摒弃侥幸心理,杜绝有培训无效果的形式主义,真正让安全教育成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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