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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7月24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台配电箱跨接线脱落、未张贴电路图)。行政执法队员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了询问调查、采集证据,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单位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查和保养,这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减少故障发生的频率,避免生产线停工和减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更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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