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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1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工程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对1名从业人员刘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政执法队员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了询问调查、采集证据,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对该单位处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典型意义】
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员工能够正确、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作场所的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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