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市政府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京政发〔2012〕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开展城乡环境建设治理,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人口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以及首都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治理模式,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构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环境,维护我区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消费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属地负责。
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领导,加强执法联动,坚持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
2.依法治理,协调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职,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区别对待,分类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且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治理的同时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开展合法经营。对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制假售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不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出租房屋和地下空间的管控力度。尤其是对利用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要结合“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拆除违法建设,从而消除无证无照经营生存的场所。对属于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通过加强源头治理,铲除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赖以生存的土壤。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按照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和压减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滋生蔓延,实现有效治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从建设首都城市副中心以及良好城乡环境秩序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我区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环境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消除无证无照经营安全隐患,积极引导合法经营,完善社区服务设施配套,满足群众消费需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实现有效压减全区无证无照经营存量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无证无照经营涉及诸多社会管理领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依托基层管理网格和防控力量,结合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社会治安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环境秩序整治等工作,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要加强条块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与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实现治理工作的重点突破。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执法联动。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梳理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制定相应治理措施,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或抄告相关部门;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商请进行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取缔难度大的,应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整治。
(三)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分类治理。
区政府制定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高服务业的组织化程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设施情况和居民需要制定社区便民服务配套建设计划。在条件成熟的社区开展试点工作,由属地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在社区引入一个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下设若干便民商业网点,从事与社区居民生活相关的经营活动。各市场许可、审批、登记、备案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社区便民服务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提供市场准入服务,提升社区商业服务的规范化、组织化、集约化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经济实惠的便民服务,切实解决社区群众生活的不便问题,挤压无证无照经营的生存空间。同时,结合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城乡环境治理、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城乡结合部和待拆迁地区聚集蔓延;杜绝出现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聚集区;控制和减少农村地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将全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纳入监管视线,开展风险防控。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网格化社会面防控体系,加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与社区(村)网格化社会防控体系的有效衔接。抓好各职能部门监管与属地社会管理的工作对接,借助基层组织、社区网格人员、志愿者、其他协管力量积极开展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排查整治与群防群治。同时运用多种信息交流平台,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与商务楼宇、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管理服务型企业在治理工作中的互动式合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违法行为,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通州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2),联席会议负责人由主管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州工商分局,负责统筹全区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确定相应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联系人。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实施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凡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无证无照经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或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部门。同级工商部门接到情况告知后,依法督促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三)完善考核体系。
按照首都综治办和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的考核体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治理工作的激励和考核。对管辖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应予以责令改正;对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发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重大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1.各部门职责分工
2.通州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附件1
各部门职责分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应履行相应职责:
一、通州工商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固定场所内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通州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机关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完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台账,配合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三、区卫生局
负责依法对须由卫生部门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无证无照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四、区城管监察大队
负责查处取缔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职权分工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建设;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职权分工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五、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通州药监分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须经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区环保局
负责对餐饮、洗浴、洗染业、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和监督检查。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区质监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产品(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以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区交通局
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职权分工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区旅游发展委
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区文化委
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出版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须经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区商务委
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生猪定点屠宰、成品油经营、典当、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区教委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利用学校场地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
十四、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职业介绍、中外合资职业介绍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并依法监督管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普通地下室进行备案管理。
十六、区农业局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区市政市容委
负责监督管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
十八、区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须经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九、区民防局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人防工程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利用人防工程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二十、区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一、通州国土分局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和已被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勘察、开采的行为。
二十二、区财政局
负责对从事会计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上述业务的,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区广电中心
负责配合市广电局依法监督管理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安装、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经广播电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依照法定职责,配合文化执法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营快递业务和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区烟草专卖局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市规划委通州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积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二十七、区水务局
待水务事务行政处罚权事宜调整后,负责依法查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的违规行为。
二十八、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相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二十九、区监察局
负责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行业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积极予以配合。
附件2
通州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推动我区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通州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区综治办和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通州工商分局。为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定期或适时召开全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治理措施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全区治理工作的突出难点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二)贯彻落实北京市和通州区有关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决策和部署。
(三)对全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督导考核。
(四)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人口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协调治理业态调控过程中出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等市场经营秩序问题。
(五)敏感及特殊时期,协调处置涉及政治稳定的无证无照经营等市场经营秩序问题。
(六)结合我区市场经营秩序和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
(七)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关于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和市场经营秩序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
我区成立由崔志成副区长为召集人,通州工商分局、区综治办等29个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通州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治理无证无证照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通州工商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l人。联席会议成员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三、人员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管领导。
赵 斌 通州工商分局局长
石国庆 区综治办副主任
张琴琴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程行利 区监察局副局长
刘新瑞 通州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李文龙 区卫生局副局长
吴宝祥 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义海 区质监局副局长
胡晓东 区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官 宏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杜少勋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齐晓庭 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副局长
冯振华 区交通局副局长
相洪河 区商务委副主任
安文崑 区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马劲松 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
曹奇权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姚华松 区财政局副局长
康振宇 通州国土分局副局长
邱福军 通州药监分局副调研员
徐晓云 区环保局副局长
刘文平 区民防局副局长
陈再刚 区公安消防支队副队长
王小利 区广电中心副主任
李振海 区水务局副局长
姜军平 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贾海科 区文化委执法队队长
杜德强 区农业局副局长
夏建瓴 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
主 任: 赵 斌 通州工商分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 赵 岩 通州工商分局副局长
副 主 任:石国庆 区综治办副主任
成 员: 刘 铭 通州工商分局企业监督科科长
汪立宏 区综治办综合科科长
靳其刚 区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核科科长
刘国兴 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蔡志强 通州公安分局公秩中队副队长
朱立新 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花春生 区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马利君 区质监局食品科科长
陈长勇 区教委教育服务中心主任
鲁云乐 区经济信息化委副调研员
李 奕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场科科长
聂士杰 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规划监察执法队队长
杨宝来 区交通局出租所所长
周 莹 区商务委执法队队长
刘 巍 区旅游发展委执法监察科科长
苏文明 区市政市容委景观科科长
赵启民 区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科副科长
殷 磊 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
郎丽惠 通州国土分局地矿科科长
唐剑波 通州药监分局稽查办公室副主任
王永利 区环保局监察支队队长
张杏涛 区民防局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 辉 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宫宝文 区广电中心技术科科长
赵立军 区水务局水政监察科科长
刘 峰 区城管监察大队环境整治办负责人
李峻峰 区文化委法制科科长
孙克良 区农业局法制科科长
李忠石 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副科长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