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16-08-05 09:15:07
  • [成文日期]2016-08-05 09:15:07
  •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6〕26号
  • [废止日期]
  • [发布日期]2016-08-05 09:15:07
  • [有效期]现行有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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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6〕2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追加预算资金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20号),为强化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区各预算单位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原则

本意见所称“追加预算资金”,指未纳入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或由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不足,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预算支出。申请追加预算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原则。根据预算管理规定,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预算资金的申请,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对于公务接待、培训、考察及机构运行等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从严控制、从严审核,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

(二)事前审批原则。申请追加预算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无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列支,特殊情况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调整本部门支出结构在年度部门预算内调剂解决,或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

(三)注重绩效原则。进一步规范各预算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各预算单位绩效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追加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的条件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属于以下范围的事项,可以申请追加预算资金:

(一)中央、市级出台新政策或原有政策调整、标准提高等,当年需要增加支出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工作事项;

(三)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临时性重点工作等当年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

(五)其他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的事项。

三、追加预算资金的来源

(一)预备费及财政统筹资金;

(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及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

四、申请追加预算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追加预算书面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立项批复等;

(三)规范的项目申报文本,组织实施计划,支出测算和预算安排情况、绩效目标等详细说明;

(四)涉及重大资金的项目,需提交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5万元(含)以内的,由预算单位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二)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5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的,由预算单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核,经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批示办理。

(三)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由预算单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预算支出单项追加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预算单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因增加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本区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标准而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预算单位因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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