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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民政文〔2026〕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工作,践行绿色生态殡葬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政策要求,现将《北京市通州区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2026年10月14日
北京市通州区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健全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民殡发〔2016〕35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方式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骨灰立体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的骨灰格位中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四条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安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骨灰自然葬协议书。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二)申请办理骨灰立体安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
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亡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业务登记,建立业务档案。
(一)骨灰自然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骨灰自然葬申请表》、《北京市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骨灰立体安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立体安葬业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三章 财政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骨灰自然葬。对于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的,每份骨灰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定点服务单位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二)骨灰立体安葬。对于提供骨灰立体安葬服务的,定点服务单位向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免费提供骨灰格位,每个单格骨灰格位财政补贴1600元,双格骨灰格位财政补贴3000元,服务期20年。对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格位,每个格位财政补贴1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个人负担,服务期20年。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第七条 定点服务单位每月分别汇总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业务,并于次月5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提交业务补贴申请。
第八条 区民政局受理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业务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发放。
第九条 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补贴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保障,并与殡葬行业定额标准补贴资金分别核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其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终止业务补贴,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服务单位以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北京市通州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细则》(通民政文〔2016〕89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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