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通州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相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区发展改革委、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定《委托代建合同》。
第五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一般分两阶段实施: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需求,对工程规划意见、土地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等实行阶段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形式,可以委托一个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代建。
第六条 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实行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全程审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代建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及安全实施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实施行政监察;区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工程规划意见、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手续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达到施工图设计条件。
第九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七)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确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筹措应由使用单位筹措的资金。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试行阶段,医疗、教育及政府办公项目首批实行代建制管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须明确具体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确定。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设立代建单位资格名库,通过定期招标方式确定,具体项目实施时,应从已确定有资格的代建单位通过排序方式选择一家作为正式代建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与代建单位签订《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以下简称《代建协议》)。
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代建单位可单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代建单位可以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确定,不采取招标方式:
(一)涉及抢险救灾或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
(二)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且原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追建附属小型工程或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且原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委托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内容的10%,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委托代建合同》实施前,建设实施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里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工期原则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工程结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北京市及本区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遵守国家、北京市及本区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一名项目经理只能同时从事一个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可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不得具有以下行为: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担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每月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审批,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察、评审、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得的报酬。代建管理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区发展改革委专项管理,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拨付。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项目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建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实施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安排建设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将建设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持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付给代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试行代建制的项目,条件成熟的,逐步开展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
第五章 监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发展改革委可暂停合同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前期工作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
第三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查、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区发展改革委在确定项目代建后,将向各职能单位发放代建项目通知函,各职能部门将结合自身职能开展项目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分成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