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18 16:49    来源: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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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京通市监发〔2026〕28号文件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为规范数字广告产业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管全流程,严格落实政策“从优不重复”兑付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有政策申报权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目的

充分释放数字广告产业扶持政策红利,坚持政策普惠、机会均等,所有符合基础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享有同等申报权利,不以企业规模、发展阶段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准入门槛。采用统一客观可核验的评价标准开展奖补评审兑现,既支持具备产业示范带动效应的市场主体发挥牵引作用,也保障中游、成长性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依靠项目真实业务实绩获取政策支持,防止财政资金向少数市场主体不当集中,构建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的产业生态,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数字广告产业集聚提质、均衡高质量发展。

二、兑现基本原则

平等准入、统一标准,恪守公平竞争要求。申报条件、受理规则、评审指标、兑付上限对全部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公开统一。不得按照经营规模划分企业类别设置差异化申报通道、不得设置专属资金池、不得建立固定受益名录库。所有申报主体统一纳入评审体系,仅以申报项目的客观业务实绩作为评判依据,不将企业体量、营收、税收作为评审要素。

合规兑付,严守政策文件边界。全部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对标《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8条支持条款,不增设申报条件,不突破文件设定的单主体年度最高奖补限额。严格执行从优不重复规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同时符合多项扶持条件,择最高一档予以兑付,不重复享受同类财政扶持。

实绩导向,指标客观可核验。全部评审指标均选取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佐证的业务实绩,不引用营收、税收、产值数据。评审指标对所有申报主体一体适用,不针对特定类型企业设置专属加分、扣分规则。每一批次申报全部重新评审,不存在永久优先资格。

公开透明、闭环监管。申报通知、材料清单、评审规则对外公开;评审、公示、拨付、档案归档全流程留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防范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对象分为企业主体、园区运营单位两类,分别对应政策不同扶持条款,凡满足对应类别基础条件,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可自主申报对应扶持事项,不存在规模类前置排除条件。

(一)企业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实际经营场所,主营数字广告相关业务,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行政处罚、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

可申报事项: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出海发展、支持数字广告影响力提升、支持数字广告企业标准引领发展、支持数字广告作品创作、数字广告企业金融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广告企业人才引进相关扶持事项。

(二)园区运营单位

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广告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行政处罚、无严重失信记录的运营主体。

可申报事项:仅可申报支持数字广告集聚发展条款对应的扶持事项。

四、申报评审组织规则

每年第三季度集中组织申报兑付。全部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纳入同一评审池,执行同一套通用评审指标体系,不设置分类通道、不划分企业组别。评审指标分为产业示范带动指标、业务成长增量指标两大类,两类指标面向全部申报主体同等开放。

(一)通用评审指标体系(全部申报主体一体适用)

产业示范带动指标(提供佐证材料方可得分)

主要核验申报项目本身的产业价值,包括:服务合作客户规模;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及境外客户服务成效;参与各级数字广告相关标准研制;承办产业大会、创意展会等行业活动;高层次广告创意人才引育;园区入驻企业集聚成效;向区内其他市场主体开放业务资源、引荐产业主体落地等产业带动实绩。

业务成长增量指标(提供佐证材料方可得分)

主要核验申报项目当期业务拓展增量实绩,满足以下可核验条件即可取得对应分值:

1)当年服务合作客户数量较上一年度实现明显扩容;

2)新增跨境广告、品牌全案营销、短视频内容创作等多元化业务板块;

3)参与团体、地方数字广告领域标准编制;

4)创作产出以副中心为主题的优质广告传播作品;

5)引进广告创意、数字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

6)入驻数字广告产业园区,扩充实体运营团队。

规则说明:无论申报主体原有规模大小,只要项目具备真实可核验的业务增量,均可获得对应分值。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存量主体,如无新增业务实绩、无产业带动佐证材料,则对应项目不得该类分值。每批次全部项目重新打分评审,不存在上年度兑付即自动获得下一年度优先资格的情形。

(二)年度资金统筹平衡规则

各批次完成属地初审、部门联合复核后,依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从高至低排序开展兑付。当批次预算额度不足时,严格按照得分顺序依次兑付;经审核合格但当期预算耗尽的项目,申报资格予以保留,顺延至下一批次兑付,不得直接作废。

五、各条款申报材料、审核标准及兑付上限

严格对标原政策文件条款执行,不增设额外审核条件。

第一条 支持数字广告集聚发展(园区运营主体申报)

申报材料:园区入驻企业台账、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入驻主体营业执照汇总表;

审核标准:园区入驻企业总数200家及以上,广告类经营主体占比不低于20%;

年度兑付上限:单个园区3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规模化发展(企业主体申报)

申报材料:广告审核风控体系制度文件、全年合作客户台账、数字广告业务服务佐证材料;

审核标准:具备完整广告审核与风控体系,年度服务合作客户不少于50家;

年度兑付上限:单户企业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出海发展

申报材料:境外分支机构设立相关材料、境外服务合作客户台账;

审核标准: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年度境外服务客户不少于20家;

年度兑付上限:单户企业2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数字广告影响力提升(活动承办单位申报)

申报材料:活动举办佐证材料、参与企业名录、作品播放流量后台原始数据;

审核标准:参与企业达到50家以上,参与作品合计播放流量超过5万次;单场活动奖励1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数字广告企业标准引领发展

申报材料:标准立项、参与编制的证明文件,符合《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佐证材料;

兑付上限:单主体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数字广告作品创作

申报材料:副中心主题广告作品、平台播放流量后台截图;

审核标准:以城市副中心为主题进行创作,单作品播放流量超过1万次;

兑付上限:单个作品最高 20 万元。

第七条 为数字广告企业提供金融综合服务

本条款不直接发放现金奖补。由区市场监管局归集企业融资诉求,联合财政、金融部门,协助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市、区两级利息补贴,按照现有贴息工作流程办理。

第八条 支持数字广告企业人才引进

本条款不单独设立资金兑付流程。广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广告创意设计人才,按照“运河英才计划” 既有认定渠道完成人才认定后,由人才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落实资金奖励、安居保障、医疗健康、公共服务等相关支持。

六、申报、审核、拨付工作程序

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第三季度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完整公开申报渠道、材料清单、统一评审指标、预算规模,面向全部市场主体普惠推送,不对特定主体定向推送。

企业自主申报、行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提交全套佐证材料。行管部门对企业实际经营、申报项目业务材料真实性开展初步核查,不得以企业规模大小拒绝接收符合基础条件主体的申报材料,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多部门联合复核。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材料交叉复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仅核验申报项目业务实绩材料真实性,不以企业经营规模作为取舍依据。

统一综合打分排序评审。全部申报项目进入同一评审池,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审指标体系,依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产业示范带动指标、业务成长增量指标对所有申报主体同等适用,增量实绩同等计分,不区分企业原有规模大小。

结果公示。拟定扶持兑付项目名单及对应奖补金额,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列明项目名称、主要评审依据,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财政局。

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完成资金拨付;贴息、人才配套类事项推送对应主管单位推进落地。

档案归集留存。申报材料、评审打分表、公示文件、拨付凭证一户一档完整归档,接受审计督查。

七、监督管理约束要求

失信惩戒机制。企业存在虚构业务、伪造证明材料等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本政策项下全部申报,并将失信信息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严防重复享受政策。建立企业年度兑付管理台账,一户一档登记当年申报事项、兑付情况,严格落实“从优不重复”原则,严防同一项目多头申领奖补。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如遇区级财政管理制度、原数字广告扶持政策文件调整,本方案同步修订执行。

本方案自《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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