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市监宋撤登字〔2026〕第0801号)

日期:2026-09-28 11:40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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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向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赵剑、李展科、刘运良、曹莹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市监宋撤登字〔2026〕第0801号

当事人: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MA0508TB8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剑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后夏公村南

2026年2月2日,赵剑向我局反映赵剑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股权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2026年4月28日,李展科向我局反映李展科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股权变更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调查情况:一、赵剑向我局提供了司法笔迹鉴定意见书、其本人 2003年8月至今社保证明、单位任职证明、虚假登记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2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中提交了虚假材料。二、李展科向我局提供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虚假登记情况说明等材料。北京金泰华盛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2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中提交了虚假材料。三、执法人员拨打档案中预留的刘运良的电话号码的录音记录、对刘运良、曹莹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及EMS邮寄轨迹截图,证明刘运良、曹莹拒不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赵剑、李展科同意,在股东会决议上冒名签字、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09年1月12日将赵剑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将李展科变更为公司股东、监事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6 年 9 月28日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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