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京通撤登字〔2026〕第82号)

日期:2026-09-20 11:36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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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北京雄兰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已经调查终结, 现向北京雄兰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如下: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京通撤登字〔2026〕第82号

当事人: 北京雄兰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北京雄兰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01NTE286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8号2层4-8-0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蔺子雄

2026 年 6月10 日,贺胜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北京雄兰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取得设立登记(备案),未经贺胜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办理监事备案,本局于2026年06月15日至2026年07月29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材料、询问笔录、当事人登记档案、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公示截屏等证据佐证。

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26年8月3日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通市监中仓撤听告字〔2026〕第72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9年 11月20日将贺胜作为监事的备案。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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