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区档案局 > 基本信息 > 听证标准
听证标准
日期:2024-03-13 16:09 来源:区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网站技术支持信箱:wangzhanyunwei@bjtzh.gov.cn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