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强拆决定)案

日期:2023-08-08 09:44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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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214号

申请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马驹桥镇强拆字[2021]1010006号,以下简称《强拆决定》)不服,于2021年10月26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拥有房屋一处,该房屋建于1999年,总面积680平方米,现已纳入拆迁范围,但一直未能与拆迁方达成协议。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作出的《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马驹桥镇郭村原小学西半部院落内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原承租人为齐某某,建筑面积699.28平方米,部分房屋为新建房屋,涉嫌违法建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关于齐某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案涉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9日向齐某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1年10月21日向齐某某送达《强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经济合作社于1999年12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租赁期限55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55年12月31日止。经法院判决,《租赁合同》已被解除。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关于协助出具违法建设认定单的函》,请求协助核查案涉房屋规划审批情况。2021年10月18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作出《关于齐某某规划审批情况的函》(京规自(通)审批函字[2021]184号,以下简称《规划函》),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京通马驹桥镇责改字[2021]10008号,以下简称《责改通知》),责令申请人3日内自行拆除或回填。2021年10月21日作出《强拆决定》。另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将案涉房屋拆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租赁合同》、(2018)京03民终8268号《民事判决书》;

2、《关于协助出具违法建设认定单的函》、《规划函》;

3、《责改通知》;

4、《强拆决定》。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规划区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的行为,具有查处并作出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强拆决定之前,应当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等,以确保程序正当性。本案中,涉案房屋虽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涉案房屋的扩建、改建、翻建、建造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履行立案、调查等行政程序,构成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申请人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虽该《强拆决定》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马驹桥镇强拆字[2021]1010006号)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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