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复议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第07号-非政告知书)案

日期:2020-05-25 16:12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9〕50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马政信息(2019)第07号-非政,以下简称《07号告知书》),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07号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2019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腾退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补偿视频。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07号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2019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出具了《登记回执》(马政信息〔2019〕第07号-回,以下简称《07号登记回执》)。被申请人经过相关调查后,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07号告知书》,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当面领取。因此,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07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腾退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补偿视频”。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出具了《07号登记回执》。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腾退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补偿视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07号告知书》,于2019年3月14日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自行领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7号登记回执》;

3、《07号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07号告知书》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07号告知书》的程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07号告知书》及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07号告知书》的事实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腾退工作人员和申请人补偿视频”,不属于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对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为由,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07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07号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件

党政机关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