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高某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案

日期:2023-05-18 15:37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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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21〕98号

申请人:石某某、高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孔兴路道路工程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

经查,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石槽村二区80号院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于孔兴路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途径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石槽村,被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该项目的搬迁安置工作。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采取的是自主搬离的方式,通过与宅基地被搬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村民自行搬离,涉案房屋属于《补偿安置方案》范围内。申请人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了《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补偿安置方案》;

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通漷公开【2021】答第5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补偿安置方案》虽然由被申请人制定,但该方案是对补偿安置相关事项的规定,并非补偿行为,《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并不具有强执性,对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搬迁人,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自主搬离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并未强制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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