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复字〔2019〕58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强拆其房屋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行为违法,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强拆其房屋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随后,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马政信息(2019)第26号-不存),告知申请人其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强拆其房屋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申请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葛庄村东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存在安全隐患,且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的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通马限字〔2018〕第86号,以下简称《限拆通知》)。因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该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2018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决定书》(通马拆字〔2018〕第014号,以下简称《拆除决定》)。在拆除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均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的,且拆除过程中有公安机关在场,被申请人亦安排了工作人员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严重失实。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限拆通知》并向申请人送达,《限拆通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京0112行初29号,以下简称《29号判决书》)判决确认《限拆通知》违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拆除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针对《拆除决定》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我机关提起过行政复议,我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通政复字〔2018〕138号,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确认《拆除决定》违法。201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针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京0112行初6号,以下简称《6号判决书》)判决确认违法。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马政信息(2019)第26号-不存),告知其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法,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限拆通知》及送达回证;
2、《拆除决定》及送达回证;
3、《复议决定》;
4、《29号判决书》;
5、《6号判决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马政信息(2019)第26号-不存)。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葛庄村东地块申请人所建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系履行的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而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乡村违法建设过程中具有应当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定职责。
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虽表述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强拆其房屋未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行为违法”,但实质是基于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已经得到救济。
综上,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