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闵乃玲送达通政复字〔2026〕1170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6-09-16 13:53    来源:区司法局

分享:
字号:   大   中   小

  闵乃玲:

  2026年5月28日,您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1日作出通政复字〔2026〕11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以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后该邮件被退回。现向您公告送达通政复字〔2026〕11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一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领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相关文件

党政机关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