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通社保催字〔2026〕10号

日期:2026-11-06 08:55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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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李国军,身份证号:622827197207******,经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捌级,由于工伤职工依法经仲裁、诉讼后未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已出具终止执行文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你单位支付(本次申请支付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40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575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如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之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起3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081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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