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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翔瑞和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孙明,身份证号:220721199102******,经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职工本人依法经仲裁、诉讼后未能获得工伤待遇,法院已出具终止执行文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你单位支付(本次申请支付的项目: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的伤残津贴64714.8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亡职工家属。如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之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起3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0817097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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