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艳青非医师行医案《加处罚款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10-27 10:39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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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青(女,52岁,身份证号码132423********6923),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5]066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没款人民币84600元。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自2026年2月8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标准加处罚款的决定,金额共计人民币8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加处罚款81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254号)电话:010-69554251)。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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