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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原职工祝孟东(身份证号:41302619960812XXXX)2026年7月31日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投诉你单位未给其缴纳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我中心依程序予以立案,2026年9月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稽通字2026第6071号),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将投诉人所投诉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报至我中心。现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投诉人提供的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做为依据,核定出投诉人所投诉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祝孟东:2023年3月至2023年6月工资基数为5869元、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工资基数为6326元、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工资基数为6821元)。
现我中心通知你公司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配合完成稽核工作。
如你单位对补缴时间段及缴费基数存在异议,需在接到本《稽核情况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如逾期未交,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09日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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