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责令偿还先行支付待遇通知书 京通社保责偿字[2026]第03号

日期:2026-10-09 09:17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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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未按规定为职工蒋克良(身份证号:132826195902******)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蒋克良发生事故并被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编号:京通人社工伤认2230T0218122号)后,未支付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经工伤职工申请,我中心已发出《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要求你单位限期依法支付工伤待遇,由于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已先行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现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通州区社保中心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蒋克良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伤残津贴96218.64元、护理费75465.6元,共计171684.24元。

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下一步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通知,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处理。

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布起30日后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0817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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