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琳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9-30 13:54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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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女,身份证号141030********004X,32岁):2026年5月16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合生世界村H区7栋607室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于2026年9月20日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委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未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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