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邓永华非医师行医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8-13 14:24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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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永华(女,身份证号412723********5042,46岁):2026年5月16日,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华中街55号钻石空间住宅楼2号楼3单元516室非医师行医,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委于2026年8月4日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委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邮件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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