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 京通社保催字〔2026〕第3009号

日期:2026-08-12 11:22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分享:
字号:        

淘乐思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03月0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京通社保限补字[2026]第3009号),截止2026年07月30日,你单位既未缴纳所欠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1732.1元(大写:壹仟柒佰叁拾贰元壹角)、医疗(含生育)保险1189.74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玖元柒角肆分)及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含)之后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亦未能依法提供担保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缴纳所欠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1732.1元(大写:壹仟柒佰叁拾贰元壹角)、医疗(含生育)保险1189.74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玖元柒角肆分)及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含)之后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加收滞纳金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前来我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07月30日

相关文件

党政机关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