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艳青非医师行医案 《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7-31 09:18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分享:
字号:        

  刘艳青(身份证号132423********6923):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5]0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京通卫医罚[2025]066号《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没款人民币84600元整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84600元和加处罚款81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相关文件

党政机关

主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12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947号 京ICP备20015255号-1

主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承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州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