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房征字〔2024〕5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日期:2024-08-20 15:08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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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规定,决定对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三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为通州区张家湾镇唐小庄村北京市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国有土地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详见《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三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物征收与补偿方案》中附图。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为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项目依法选定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4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通州区张湾镇村、立禅庵、唐小庄、施园、宽街及南许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三片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物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现场联系电话:1381126333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通政房征字〔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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