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附加免补”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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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北京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等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通州区特殊教育保障体系,聚焦学前至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权益保障核心需求,在现有“三免两补”政策基础上优化完善补助政策供给,精准缓解残疾学生就学中的实际费用负担问题,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提升区域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结合通州区教育发展实际及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培智学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持有有效残疾证或经通州区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区特教中心”)认定备案的在籍在校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实施遵循“精准识别、应免尽免、应补尽补、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原则,明确免补事项、标准及流程,确保政策红利直达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提升特殊教育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附加免补”政策,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三免两补”基础上,新增免伙食费、补校服费等费用,形成覆盖学前至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专项保障政策体系。


第二章 组织保障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教委统筹“附加免补”政策实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相关职责和分工

(一)区教委小教科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政策实施、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跨部门协调,牵头开展政策宣传、学校(园)业务指导、数据统计汇总及经费使用报表审核等工作。

(二)区教委财务科负责专项经费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教委学前科、中教科、职成科按学段配合小教科开展政策落实、数据收集及日常监管工作。

(四)培智学校(区特教中心)承担辖区内残疾学生信息备案、随班就读学生动态更新管理,提供特殊教育政策咨询服务,梳理汇总残疾学生动态信息,规范做好信息台账管理。

(五)各学校(园)作为政策落实主体,负责补贴对象信息核实、申请受理、台账建立、经费使用及信息公示,明确专人负责对接,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专项保障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伙食费免补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保障范围限定为学生在校(园)期间的正餐,伙食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园)用餐天数据实核算,不足1天按1天计,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缺勤期间不计算用餐天数。

第八条伙食费补助基础定额标准为25元/生/天,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有固定餐标的学校(园):餐标低于25元的,按实际餐标全额补助,学校(园)直接免收符合条件学生的伙食费;餐标在25元及以上的,按25元/天予以补助,超出25元的部分,由学生个人按学校(园)正常缴费流程支付。

2.无固定餐标的学校(园):实行先支付后补助方式,以食堂实际消费记录为准进行核算。学生单日消费不足25元的,按实际消费金额全额补助;单日消费25元及以上的,按25元/天予以补助,超出25元的部分由学生个人据实支付。

第九条校服费补贴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补贴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校服(夏季、秋季运动服各一套),不含礼服、特色服装等非基础类校服。

第十条校服费补助实行“3年一补”周期管理,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在入学当年或政策实施首年无偿领取补助校服,满3年后可申请新一轮补贴更新;转学、休学学生按学籍系统记录的实际在校年限核算补助资格,在校不满3年转学的,新转入学校不再重复补助;休学累计超过1年的,补助周期顺延相应时长。

第十一条学校为残疾学生采购的补助校服,需符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免补专项经费,统一纳入通州区教育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各学校(园)于每季度首个月份的15个工作日内,按学段对应向区教委学前科、小教科、中教科、职成科报送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表,同步附报受益学生名单(含学籍号、残疾证号/备案号)、经费支出明细、台账截图、支出凭证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并确保所报送数据真实准确。经费按季度据实拨付。

第十四条校服费补助经费优先由学校年度公用经费中列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公益捐助,捐助资源需纳入学校专项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支出严格遵循“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原则,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与本政策无关的支出;学校(园)需单独建立伙食费、校服费免补台账,详细记录受益学生信息、费用明细、支出凭证等,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六条若出现物价大幅上涨(食品、校服采购价格涨幅超过10%)、上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学校(园)可向小教科提交经费调整申请及佐证材料,经区教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评估后,可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费因已有市级统一保障政策或本区无相关费用支出基础,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障各学校(园)、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自2025年9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期间符合“附加免补”条件的,适用本办法。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通州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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