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3月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情况

日期:2026-05-14 09: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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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3月


     企业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1-3月 同比增长(%) 1-3月 同比增长(%)


合    1149108.9 7.8 -76926.3 -


  文化核心领域 975135.4 7.2 -62906.4 -


    新闻信息服务 42626.9 4.4 3015.3 -15.8


    内容创作生产 118775.8 22.1 -4385.4 -


    创意设计服务 584054.0 10.1 12066.1 3.7


    文化传播渠道 51525.1 2.9 -1325.6 -


    文化投资运营 4951.4 644.8 -3829.1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173202.2 -8.7 -68447.7 -


  文化相关领域 173973.5 10.9 -14019.9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69520.7 -6.4 -7370.0 -


    文化装备生产 16875.5 -6.9 1958.1 29.5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87577.3 35.8 -8608.0 -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等详见表底说明。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二、指标解释
    
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三、相关说明
    1.“利润总额”1-本月数据或者同期1-本月数据为负数时,不计算同比增长,相应位置标为“-”。
    2.同比增长是利用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填报的相关指标“1-本月”以及“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取得。
    3.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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