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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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京通市监发〔2025〕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6

(此件主动公开)

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加快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2021年修订)》,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政发〔2024〕15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政发〔2025〕8号)、《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通州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通市监发202549)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通州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是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立项决策、结果公示、签订协议书等步骤。

第五条项目征集

(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项目的范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二)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应是授权、有效的发明专利,年限不超过6年,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3.项目已开始实施

(三)应提交的材料

1.《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申报书》;

2.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

4.专利授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

5.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6.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项目评审及确定

(一)项目初审: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单数组成原则不应少于五名;评审专家依据《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价指标》为每一个项目打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方案,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立项项目结果公示

(一)立项项目结果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会重新审定;

(三)审定结束后,下达《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立项确认书》。

第八条签订资助协议书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承担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接受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经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条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

(二)采取抽查的方式,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收回部分或全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

(一)承担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未专款专用,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报告书》、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工作总结、《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费总决算表》《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结题审计报告》等材料,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验收应当以签订的《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目标为依据。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五条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完成情况未达到《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规定任务目标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协议书》中考核指标内容。

第十六条对验收未能通过的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将延期半年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对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三年内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达到验收标准,经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8施行的《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京通市监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专家评审工作制度

2.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价指标


附件1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管理专家评审工作制度

附件2通州区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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