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调整范畴
——敖某某要求撤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在相关协调会中所作出的发言认定内容案
一、基本案情
敖某某系某商品房项目的业主,其对该项目原规划设计承诺的绿地面积如今被设置了小区高压变电站具有强烈质疑。2025年6月16日,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某商品房项目二期配电室相关事宜业主见面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某分局(以下简称“市规委某分局”)作为参会人员出席。市规委某分局工作人员会上发言内容为:某商品房二期项目的地上配电设施属于成品设备直接安装,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敖某某对该发言内容不服,于2025年8月12日以邮寄申请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发言内容。后经复议,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政复字〔2025〕13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348号《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二、处理过程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见面会上的发言内容,系对案涉配电设施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解释说明,不属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三、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四、经验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敖某某对被申请人在会议上的陈述“某商品房二期项目的地上配电设施属于成品设备直接安装,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要求撤销该发言内容的认定行为,但被申请人的发言内容仅系对案涉配电设施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解释说明行为,不属于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据此,敖某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


